條款說明:修改條款。
原條款:《有機規》第20條。
《有機規》第20條 自動控制和自動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溫報警和差壓報警裝置,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警裝置。
2.采用液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爐,應有下列裝置:
(1)根據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
(2)熱功率≥ 2.8MW時,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制裝置。
(3)爐膛熄火保護裝置。
3.有機熱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裝置,并在下列情況時應能自動停爐:
(1)液位下降到低于極限位置時;
(2)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值時;
(3)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時;
(4)循環泵停止運轉時。